最近,關於第三方支付的法令在台灣吵得沸沸揚揚,好似欠缺第三方支付相關法令已成為台灣電子商務發展遠遠落後於中國的表徵,真是如此嗎?到底第三方支付是什麼?
下面我們來瞭解第三方支付的內容、第三方支付興起的原因,以及台灣發展第三方支付的歷史,順便看看台灣最近準備送交立院的「第三方支付專法」所開放的三項業務,最後我們再看看為何台灣在第三方支付為何落後於其它國家,以及Apple Pay對於第三方支業者的影響。
什麼是第三方支付?
其實第三方支付在台灣的正式名稱是「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它的官方定義如下:
「第三方支付是指在交易雙方當事人(買方及賣方)間建立一個中立的支付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款項代收代付服務。」(請參考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CC07D24EB979D539&s=902A5FD7C3276DFC)
從該定義中,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方支付」中的「第三者」,就是指買方與賣方之間存有第三者,也就是,原先買賣雙方是銀貨兩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但是基於某些原因,必須經由第三者來保障雙方交易的安全性,於是買方不直接把錢交給賣方而是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通知賣方說錢已收到可以出貨了,賣方才將貨品寄出,等到買方收到賣家寄出的商品後確認沒有問題,再通知第三方商品無誤可以給錢,於是第三方才將貨款撥給賣家,這種經由第三者來執行收款與撥款的動作,稱為第三方支付。
但是沒有人願意把單純的事情變得更複雜,尤其在錙銖必較的商業模式中更是如此,愈複雜的交易手續只會帶來愈多的成本與時間浪費,那麼為什麼需要透過第三方來進行這種收款與撥款的金流服務呢?
需要第三方支付的原因?
基於下列兩種因素,導致了第三方支付的需求產生,且這兩項因素都是同時發生的,只要缺少其中一種,就無法形成第三方支付的需求。
「買賣動作無法達成同時履行」且「雙方缺乏信任基礎」
當買賣雙方無法同時進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時,而雙方又欠缺互信與共識,擔心付款了但你不出貨,或者出貨了你卻不付款,在這種環境下,就會促發第三方支付的服務需求產生,以便透過第三者來保障雙方買賣的能夠順利進行,也就是,買方只要付出去的錢短暫經過賣家以外的第三者(可能是銀行、超商、金流業者或網購平台業者),都可廣義的稱作第三方支付。
以下兩種並不足以促發第三方支付的需求產生:
1.「買賣動作可以同時履行」但「雙方缺乏信任基礎」:
「買賣動作可以同時履行」代表雙方是在面對面的場合下進行交易,但是買賣雙方卻缺乏互信,可能擔心買方會搶了就跑或者賣方給的是假鈔等等,這種場合在電影或黑道猖獗的國度比較容易發生,在台灣我們基本上可忽略這種狀況。
但是「雙方缺乏信任基礎」的交易環境,有可能是影響「買賣動作同時履行」與否的重要因素,因而間接導致第三方支付的需求產生,但這是一種非正常的特例情況。
2.「買賣動作無法同時履行」但「雙方具有信任基礎」:
在一個具有良好的消費者保護規範環境下,我們一般都會信賴廠商並且在其網站上購買商品,可能是透過信用卡刷卡、ATM轉帳、或儲值消費等等,我們並不會擔心付款後收不到貨,因為有客服系統、退貨保證或者消保官可以申訴。
因此,「第三方支付」能夠發揮其功能的空間在於「買賣動作無法達成同時履行」且「雙方缺乏信任基礎」的環境,上述兩個狀況並不會導致「第三方支付」的需求產生。
台灣第三方支付的發展史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第三方支付在台灣的發展歷史:
一)2000年:從網路交易代收代付開始
台灣的第三方支付業務最早可以溯及在千禧年左右時成立的紅綠藍三間公司,依成立的順序分別是:綠界1996年、紅陽1998年以及藍新2000年。
會促成這三間公司成立的原因是:最早的網路金流就是從信用卡交易開始,但網路是非面對面的交易,沒有消費者簽名簽單可判斷商家是否已經完成商品交付,也無法判定持卡人的真偽,因為很容易有盜刷的問題,使得銀行對於信用卡的特約商店管制甚嚴,並設下成立需滿一年、資本額達500萬以上、公司月營業額也需有一定金額、是否有開立發票等等門檻,使得當年大量的網路及電子商務公司都跨不過收單銀行的門檻,無法在網路上進行刷卡交易。
因此一些資訊公司除了協助客戶架設系統之外,亦自行變通,自己申請信用卡特約商店後再來替商家們代收買家的貨款,扣除手續費後再將款項撥付給購買或租用系統的商家,於是這些資訊公司變慢慢演變提供了專門的針對B2C的「代收代付服務」。
但早期這些第三方支付並沒有提供履約交易保證、信託、儲值、糾紛排解或是物流等衍生出來的配套服務,僅單純提供信用卡資訊傳輸、線上支付之服務,因此僅僅是解決中小型商家無法與收單銀行簽約的問題,對於買家來說並沒有任何安全上的保障。
二)2004年:台灣第一個第三方支付平臺
藍新科技在2004年仿效Paypal推出ezPay服務,讓用戶可以透過ezPay轉帳來繳付水費、瓦斯費、電費,並與雅虎拍賣合作讓網拍的商家們可以透過ezPay來進行收付款等業務,促成了像東京著衣等大型網拍業者的興起。
三)2006~2008年:卡神等事件導致第三方支付無法提供刷卡服務
2006年爆發了卡神事件影響到台灣第三方支付的發展,楊惠如利用ezPay服務頻繁的刷卡儲值到ezPay累積紅利點數,所得的點數用來換取機票或高價贈品再行轉售,另外ezPay的儲值則轉帳到親朋好友的帳戶,並透過好友將金錢領出,如此一來完全沒有發生買賣的行為;本來不會有人知道她利用此漏洞刷洗銀行的紅利點數,但是她自己在網路上公佈她是如何地佔銀行便宜,因此被銀行發現後對她提告,此事件也引發金管會的重視,並加強對於業者行為的限制,最後銀行終止與藍新科技的合作。
再加上後來亞力山大、佳姿等爆發的健身房分期付款、禮券等遞延性服務糾紛,使得金管會於2008年底要求所有信用卡收單銀行,必須直接與可接受刷卡的特約商店簽約,導致過去紅綠藍等公司及各金流平台先與收單銀行簽約,再讓個人商家透過金流平台進行信用卡收付的模式不再可行,在此種限制之下,使得盛極一時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市場,如ezPay等第3方支付工具一蹶不振,紅陽、綠界、藍新等經營金流服務的公司也聲勢不再。
四)2013年:正式開發放謂的「第三方支付」
其實如前所述,台灣早已有業者在進行相關的第三方支付服務了,但一直未有正式條文予以明確的規範;在業界的壓力下,金管會於2013年備查並通過銀行公會提出的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自律規範,只要網拍個人賣家與網路平台業者簽約,成為特約商店,就可接受信用卡付費,消費者網購可刷卡先付款給網路平台,待確認消費者取得貨物或服務後,網路平台再付款給賣家。
在這個正式的明文規定下,網路平台業者必須在銀行做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有銀行的保證讓小商家可以拿到錢,而小商家藉由網路平台業者,本身也可接受買家用信用卡付款。
五)2014年:「第三方支付專法」
在2013年通過的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自律規範僅開放了信用卡刷卡交易,並未開放其它交易發式及業務,在相關業者的要求下,行政院於2014年9月通過「第三方支付專法」,將以優先法案之姿,送入立法院審議。
第三方支付專法全名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最主要的項目,是開放了「線上儲值」、「O2O交易服務」、「無實體交易匯款」等三大業務,我們看看這三項服務的內容是什麼意思。
「線上儲值」大家從字面上大致可以瞭解這項業務的內容,之前發生的數字科技吸金事件,就在於政府尚未開放非銀行業者進行線上儲值的業務,但數字科技卻早已在他們的遊戲虛擬寶物交易平台上讓玩家們以現金、刷卡方式購買虛擬貨幣以「T點」名義儲值,導致被冠上了吸金的臭名。
「O2O交易服務」的O2O,指的是Online to Offline,翻成中文是線上對線下,聽來有些難懂,但您只要瞭解,在電子商務裏,Online指的是線上的交易,而Offline指的是非網路的實體交易,因此,Online to Offline就是指在網路上進行付費,但是在實體的商店享受服務或取得商品。
咦?您可能說,這不是老早以前就有了嗎?我在網路上付費買了電影票,改天再去電影院看不就是了嗎?你說的沒錯,但其實你如果買的是儲值的虛擬點數且沒有實體儲值卡片,那麼目前你是無法到電影院去看的,而這次開放的O2O,最主要的目的,是讓消費者在網路上的虛擬貨幣(也就是你儲值的金額或看不見的虛擬點數)也可以用在實體的商店消費,而非只能僅限在網路交易上使用;例如,夜市攤販或小吃店他們可能無法申請信用卡刷卡設備,但他們可以與相關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之後,提供二維條碼讓您使用手機掃描從你的網路儲值帳戶中扣款結帳,這是未來o2o服務最常見的應用。
「無實體交易匯款」中的無實體交易,指的是像電子書、音樂、手機簡訊、算命等等的數位商品的交易行為,而匯款指的是與另外一個網路儲值帳戶(非銀行帳戶)之間的轉帳匯款;這類實體商品交易有一個特性,就是購買次數頻繁且金額小,每次單筆交易金額可能只有5~10元,屬於一種小額付款的系統,轉帳付款並不會收取額外的交易費用,但是若使用線上刷卡、ATM轉帳、線上匯款等這類則會產生額外代收費用,因此無實體交易的付款方式並不適合使用常見的網路付款方式,必須採用特殊不會產生額外費用的匯款方式。
此外,「無實體交易匯款」這個業務的另一個特性,是讓網路上的儲值帳戶彼此也能像銀行帳戶一樣相互進行轉帳移轉資金(點數),因此可以開發出不同的應用與商業行為,例如網路紅包、自動化的繳費服務等等。
為什麼台灣第三方支付的發展落後於其它國家?
其實台灣的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其它國家相較還算是領先的,但是最近在第三方支付的爭議之下,鬧得好像台灣電子商務的發展遠不如中國大陸,甚至於非洲肯亞的第三方支付都作得比我們好,真的是如此嗎?為什麼?
我認為主要有以下的原因:
- 台灣的電子商務環境對於第三方支付需求不高:
目前檯面上吵著需要第三方支付的都是業者,但其實台灣的消費者對於第三方支付的需求並不是那麼強烈,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 電子交換金融環境的發達
台灣的電子金融環境可說是全球第一,在2000年就可達到跨行當日即時到帳,甚至於3:30之後的跨日轉帳交易,亦能即時入帳完成,而且達過網路ATM方式便能迅速轉帳。
- 普及的信用卡持有率
台灣的信用卡普及率相當高,每個人平均有2.8張的信用卡,使得台灣的消費者在進行B2C交易時習慣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而這種以信用卡交易的行為,在台灣的B2C交易上就佔了八成以上。
- 方便迅速的貨到付款、取貨付款以及綿密的超商網路
若擔心匯款後對方不寄貨,台灣的消費者多會採用貨到付款或超商取貨付款的方式,而這種模式在C2C網站(如Yahoo和露天拍賣等)最為常見,平台業者也都有提供此類服務的選項。
- 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機制
目前的電子商務購物平台,在政府嚴格要求下都有退貨及退款機制,C2C的拍賣平台也有完善的買賣評價及快速的貨到付款、超商取貨等服務;此外信用卡交易的持卡人,即使沒有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資料而被不法之徒盜用,持卡人只要通知銀行否認交易並拒付,所有費用仍由商家自行吸收。
以上四點基本上已經涵蓋並保障了了台灣民眾大部份的B2C、C2C的需求,因此第三方支付在台灣並沒有像目前的中國大陸或是20年前的美國一樣有蘊育的土壤存在,這也是為什麼近年來都是廠商要求開放,民間消費者卻不積極的原因。
- 保守的心態與銀行的制肘
除了可能會出現洗錢、套現等等問題之外,第三方支付也給銀行傳統的支付體系監管帶來了全新課題,因此政府的心態是相對保守嚴謹的,從負責「第三方支付」的單位是金管會而非經濟部就可看得出來:經濟部對於產業發展抱持著「推動」的心態,而金管會則相反,以「管制」為中心法則。
由於第三方支付的開放會讓其它非銀行業者跨入原有的業務而產生排擠效應,且銀行業者本身在需要專業技術的第三方支付產業並不若網路業者熟稔,因此心態上比起政府更為抗拒,在歷次針對相關的立法院修法當中,銀行業者就多次地透過立委以護衛自身的利益。
Apple Pay對於第三方支付產業的影響
「第三方支付」在互不信任的買賣雙方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作為公正的第三方金流平台,整合了各種收款工具,例如信用卡、ATM轉帳、儲值、預付、點數購買等等方式,提供消費者更多的付款工具的選擇。
而Apple Pay則是一種移動支付(手機付款)的工具,論其本質則是屬於一種透過網路進行付款的新形態,它需要使用者先將信用卡綁定在手機上(透過掃描),然後將手機當成信用卡利用NFC來刷卡,使用Touch ID(指紋辨識)來代替簽名,整個過程中Apple並不會參與到任何交易的環節,也不會獲取到相關的資訊,例如信用卡資料、指紋、金額、購買的商品等等。
因此,如果Apple有開放其它非信用卡業者也能綁定他們的帳戶儲值在Apple Pay中,而非僅能綁定信用卡和iTunes帳戶,那麼我們就可以將Apple Pay視為另一種新型的付款工具,未來第三方支付業者就能將Apple Pay作為另一種付款工具提供給消費者使用。
目前看來是可能的,因為透過支援更多的金流種類更能擴大Apple Pay的使用族群,目前Apple已提供Apple Pay與第三方App串接支付功能的服務,首波公佈支援的第三方付款公司有Authorize.Net、Chase Paymentech、CyberSource、First Data、Stripe、TSYS等等,不過,知名且使用者眾多的Paypal旗下處理第三方App支付服務商Braintree卻不在名單上頭,另外,日前還傳出iPhone所內建的NFC功能己經鎖定僅能使用於自家的Apple Pay,無法支援其它公司的NFC付款功能,因此,短期內各開發商將無法利用Apple Pay的API來開發自己的付款應用,看來,未來Apple Pay若真的開始風行,Apple對於Apple Pay的開放態度將是影響第三方支付產業的一個重要因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